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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执法指引,规范工业污染源排放

发布时间:2021-01-15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作者:
  为督促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全面达标排放,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业污染环境执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正式印发。
  《指引》在大量环境执法案例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针对印染、钢铁、石化、家具、涂料、印刷、制革、火电、炼焦、水泥、塑料、造纸、金属制造、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15个行业,对现场检查基本要求、现场检查要点、现场检查违法行为认定、日常监管、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生产工艺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理、重点行业环境执法指引等方面进行了说明,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和提升我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水平,并为企业提供参考借鉴,帮助企业纠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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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
  (一)现场摸查
  现场摸查包括厂内排查和厂外排查。
  1、厂内排查包括污染治理设施排查、生产车间排查、在线监控设施排查、排污口规范化排查、应急设施排查等。
  (1)污染治理设施排查要点为: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是否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环境治理设施。
  废水:对企业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重点查看沉淀池、生化池等废水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厂区雨污分流是否彻底,是否存在临时的水泵、软管等。
  废气:对有组织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重点查看废气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噪声:查看高噪声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相应的隔声减震降噪措施是否落实,厂界噪声是否超标。
  固体废物:查看是否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是否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是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固体废物不造成扬散、流失或渗漏,是否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储存、转移、处理处置。
  (2)生产车间排查要点为是否按环评要求建设生产设施、是否存在跑冒滴漏情况、是否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企业生产概况,寻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
  (3)在线监控设施排查要点为查看是否干扰在线取样口、分析仪是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4)排污口规范化排查要点为:是否按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标志牌。是否满足排污口规范化监测的要求。
  (5)应急设施排查要点为当前的应急设施是否符合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是否满足厂区应急能力要求。
  2、厂外包括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以及固体废物检查和周边走访。
  (1)水环境检查重点查看附近河道、阴沟、窨井等是否有污水直排、渗漏或排放痕迹,如发现上述情况,则继续查清污水的具体来源和走向,并对可疑排口、窨井等点位采样。
  (2)大气环境检查重点查看厂界是否有明显异味、周边地上或植物叶子有无粉尘排放痕迹,特别是染料类颜色及农作物长势等。
  (3)声环境主要是听听厂界噪声影响。
  (4)固体废物检查重点查看附近的倾倒,就地焚烧等现象。周边走访主要向群众了解企业日常环保治理情况,有无对附近环境造成影响。
  (二)现场检查工作内容
  一般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被查单位的环评和验收文件、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
  2、检查产生污染物的排污场所和工艺节点的情况,并查阅有关生产记录,了解生产工艺对产污的影响;
  3、检查被查单位的监测、监控图像与数据,了解污染源产生、排放情况;
  4、检查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消耗情况,了解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情况和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
  5、对排污单位对周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性排污行为;
  6、对来信来访涉及的污染扰民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7、对造成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现场检查时,根据制定的检查方案及现场分析情况,执法人员各司其职,对厂内、外环境进行摸查,例如现场排查、采样、拍照、审查资料、检查笔录。锁定目标迅速采样取证,巩固证据。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设备、物品、工具、参数等应拍照取证,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及时取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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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意见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排污单位是否申领排污许可证;是否建立符合要求的自行监测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完善健全的环境管理台账;是否曾有因环境违法被处罚记录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生产设施情况
  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的来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具体内容应包括:
  1、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
  2、了解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
  3、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
  4、了解生产工艺设备变动情况,如实际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是否与报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一致,是否增加或变更。
  (三)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了解排污者拥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检查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章的行为。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情况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是否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设备是否完好,运行的情况如何,如果有黄灯,是否按要求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查相关台帐。其次是监测数据抽检、DCS与CEMS的一致性检查。常见企业逃避监管的手段包括:物理干扰(空气稀释、氮气稀释、水稀释等)、电子干扰(脉冲式、挂码式、设定限值式等)。
  (五)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涉嫌通过暗管、软管、渗井、渗坑、灌注等偷排行为。
  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排污者是否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六)环境应急管理情况
  开展现场环境事故隐患排查及其治理情况环境执法;检查排污者是否编制和及时修订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按预案配置应急处置设施和落实应急处置物资;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情况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6、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7、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常见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数据采集造假。
  (1)探头采样位置变动:
  将探头设置于采样区浓度最佳点;擅自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测量探头,使采样孔漏气,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降低测量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擅自更改COD自动监测设施,将自动监测仪器的采样管抽出,放入现场的一个三角瓶内采集固定水样。
  破坏过滤采样器:棉纱堵塞采样器,过滤介质中的污染物,减少监测数据值。
  (2)人为干扰采样装置:
  给采集的样品冲入其他气体(或水),以达到稀释样品污染物浓度的作用,降低监测数值,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探头,使采样孔漏气,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降低测量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堵塞采样管路,COD 监测仪器无法取到水样,反复从测量储样瓶中取水样,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利用暗管将进水导出偷排:采用超越管排污行为;将探头置于特殊容器内:将探头放入水桶,水桶内装特定污染物浓度的水样。
  2、监控指标。
  (1)数据转换造假:对氮氧化物转换系数造假。自动监控数据通过工控机传输至数采仪,工控机采集为NO数据,未直接采集自动监控分析单元中经转换的NO2数据。
  (2)调控设备参数:修改自动监测设备斜率,超出正常范围,触发动态管控系统报警,斜率的修改导致企业排水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降低。篡改仪器参数,改变数据修正值等行为。
  (3)监测试剂造假:改变监测分析采用的试剂和标样,导致数据不准。
  3、设备标准。
  (1)数据系统造假:修改系统的转换数据的倍比系数,使实际排放数据等比例缩小。系统设置数据界限(以达标为界),超标的数据设置为一些可以接受的数据显示。
  (2)人为控制数据传输:负责数据采样的分析仪和数据传输的工控机之间接入了几根导线,可随意篡改监测数据。
  (3)关闭数采仪:擅自关闭数采仪,数据无法传输到监控平台。
  4、运营商修改数据和设备。
  (1)修改监测数据:修改系统的转换数据的倍比系数,使实际排放数据等比例缩小。
  (2)修改平台数据:系统设置数据界限(以达标为界),超标的数据设置为一些可以接受的数据显示。
  (3)减少采样监测面积:流量与计量数据不符合。
  (4)修改量程记录:企业通过设定量程上限,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5)更改后台参数:造成自动监测设备显示数值远小于实际监测值;在负责数据采样的分析仪和数据传输的工控机之间接入几根导线,并连接在该公司的办公室,随意篡改监测数据。
  (6)编造监测数据:仪表故障或监测数据超标,擅自编造监测数据。运营商维护不足造成数据失真:日常校准维护长期缺失,对仪器设施存在故障问题从未记录,日常管理存在重大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