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环[2014]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落实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两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我市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和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市人居环境委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意见》,现予印发,请市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局反映。
附件: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意见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