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监管合力,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现将《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 号),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力度,按照“依法取缔一批、重点整治一批、规范引导一批”原则,集中力量解决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突出环境问题,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督促地方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再生利用行业健康绿色发展,重点完成以下三个方面任务。
(一)依法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主要包括: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无证无照小作坊;无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工利用“洋垃圾”的企业(洋垃圾是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废旧衣服、生活垃圾、废轮胎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走私进口的固体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物、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企业。对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关停。
(二)重点整治加工利用集散地。本次清理整顿集散地是指:在一个工业园区或行政村内聚集 5 家(含)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街道)内聚集 10 家(含)以上的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再生利用作坊和企业。重点检查集散地规划环评的审批和落实情况、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行政村内或城乡结合部与居民区混杂的集散地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集散地,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集散地内的非法加工利用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集散地综合整治、产业转型发展、人员就业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引导集散地绿色发展。
(三)规范引导一批再生利用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生资源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引领作用和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推动国内废物再生利用集散地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发展;鼓励合法合规再生利用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
(一)部署阶段(2017年8月)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等部门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措施,确定联络员名单(见附1)。各省(区、市)清理整顿实施方案与联络员名单应于2017年8月30日前,分别报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二)摸排阶段(2017年9月)
各省(区、市)按照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先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清理整顿摸排工作,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集散地外)和集散地信息表(见附2、3)分别报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10月-11月)
各省(区、市)应按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行动,各单位要及时汇总报送工作信息,并于 2017 年 11 月 30日前分别向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送清理整顿总结报告。
(四)抽查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根据各省(区、市)清理整顿开展情况,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并根据各省(区、市)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完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等部门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共享联络员机制,负责清理整顿期间信息共享与交换工作,形成执法合力;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遇到的共性问题,要抓紧研究对策措施,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明确职责分工
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开展该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引导,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排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公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开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工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开展集散地整治;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完善国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广新型回收模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发挥各自职能,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排污、证照手续不全等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开展联合惩戒。对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环境
各单位对此次清理整顿要全面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情跟踪。及时拍摄、收集反映专项行动的影像资料,及时报送新闻素材。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展现良好风貌,彰显清理整顿再生利用行业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巩固长效机制
各地要及时总结清理整顿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再生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严防污染问题反弹。
环境保护部
联络司局:土壤环境管理司
电 话: (010)66556293
传 真: (010)66556252
发展改革委
联络司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
电 话: (010)68505572
传 真: (010)68505572
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络司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电 话: (010)68205360
传 真: (010)68205363
公安部
联络司局:治安管理局
电 话: (010)66261919
传 真: (010)66264787
商务部
联络司局:流通业发展司
电 话: (010)85093765
传 真: (010)85093788
工商总局
联络司局:企业监督管理局
电 话: (010)88650756
传 真: (010)68057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