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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4 来源:深圳市循环经济信息化平台 作者: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依据《深圳市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办〔2014〕12号),现组织开展2015年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范围

(一)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二)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

(三)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二、资助数量、额度和方式

(一)资助数量:受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额度: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20%以内,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新区税收贡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补助。

(三)资助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属于竣工项目的,必须是2011年12月30日之后开工,且在2013年10月15日之后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属于在建项目的,必须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能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

(二)在大鹏新区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大鹏新区辖区内实施。

(三)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四)项目承担主体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其他申请材料按《深圳市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承诺函(见附件4)

五、有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曾获得大鹏新区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曾出现严重违约或经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二)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效果方面的特色;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应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一式4份、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

(四)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申报时间和申报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5年10月15日9:00至2015年11月9日18:00。

(二)申报地点: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2号楼2407办公室(咨询电话:赖小姐 28333082)。

特此通知。

附件: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深圳市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承诺函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