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大气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危害,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及《深圳市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深府办〔2012〕24号)、《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7号)、《南山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深南府办〔2013〕30号)、《深圳市南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山区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响应及应急保障。
当深圳市大气污染区应急指挥部发布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时,南山区政府按照市大气污染区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预警和响应级别,依据本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是大气污染预防工作的出发点,当经济活动与公众的安全健康发生矛盾时,应优先选择公众的安全健康;日常环境保护工作中,通过多部门协作,采取一系列的综合性措施,尽可能改善大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事件出现的概率。
2.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本预案明确的职责,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大气污染应急措施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才能通畅应急响应流程,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3.加强预警、适时响应。建立健全大气污染应急预测预警机制,对潜在的大气污染做到“早预报、早报告、早处置”,提前采取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降低大气污染伤害风险。
(五)大气污染分级
按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分级方法,将大气污染分为三级:
Ⅲ级(轻度或中度污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为101-200。
Ⅱ级(重度污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为201-300。
Ⅰ级(严重污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南山区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南山区大气污染应急工作的协调指挥机构。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全面负责南山区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各部门或单位应急资源的协调工作;区环保水务局局长担任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具体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应急办副主任、区环保水务局副局长、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各一名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南山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环保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工务局、南山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委西部交通运输局和各街道办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水务局,具体负责办理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急职责见应急职责分配一览表(详见附件1)。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有效推进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检查督导组、新闻宣传组、专家会商组共四个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新闻宣传组、专家会商组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组建,检查督导组由区应急办负责组建。
综合协调组:负责具体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信息并接受指示;负责及时跟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大气污染监测数据;负责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检查督导组:负责督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的要求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新闻宣传组:负责将健康提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信息报告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通过媒体告知社会公众。
专家会商组:由具有大气环境、环境监测、环境安全及应急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详见附件2),负责分析判断大气污染的级别、趋势和持续时间,建议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区环保水务局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辖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可能达到100以上时,密切关注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人居环境委)发布的大气污染应急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程序的建议。
南山区大气污染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但由于全市大气环境应急联动需要时,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启动应急程序。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依据《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山区空气质量状况,将大气污染应急预警分为Ⅲ级预警、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对应的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24小时南山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24小时南山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24小时南山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时,发布红色预警。
(2)预警发布与解除
一般情况下,大气污染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按《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区大气污染区应急指挥部2小时内在区政府网站转发。当环境监测数据表明南山区的大气污染状况高于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级别时,区环保水务局于2小时内向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人居环境委)报告。
大气污染黄色预警,区委宣传部发布本预案规定的健康提示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大气污染橙色预警,区委宣传部发布本预案规定的健康提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大气污染红色预警,区委宣传部发布本预案规定的健康提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般情况下,预警的转换和解除由市大气污染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指令。若环境监测数据表明南山区的大气污染指数不满足预警转换或解除条件时,已启动的应急响应措施继续生效。
(3)预警措施
黄色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网络、电子显示屏、报刊等媒体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
橙色预警措施: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综合协调组、检查督导组、新闻宣传组、专家会商组的所有组成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红色预警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24 小时应急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同时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护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环境监测数据证实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101~200,且持续24小时,启动Ⅲ级响应。
环境监测数据证实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且持续12小时,启动Ⅱ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通知各成员单位(见附件3)。
环境监测数据证实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持续8小时,启动Ⅰ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通知各成员单位(见附件3)。
(二)指挥与协调
Ⅰ级、Ⅱ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指挥、协调所辖力量落实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关于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的统一部署。主要包括:
1.与市委市政府、市人居环境委保持密切沟通,接受和落实市大气污染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
2.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综合协调组、检查督导组、新闻宣传组、专家会商组在区环保水务局集中,确定具体响应方案。
3.针对大气污染现状,专家会商组分析研究采取的对策措施,对启动或停止应急响应程序提出建议。
4.综合协调组负责跟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即时监测数据,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人居环境委)保持联系,接受指示、配合行动。
5.新闻宣传组为区委宣传部提供稿件,通过媒体向重点企业、社会各界发布污染信息、健康提示、建议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6.检查督导组负责督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各自职责,特别是落实各项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制止妨碍重污染天气好转的行为,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Ⅲ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指挥、协调大气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综合协调组负责密切跟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空气质量指数,与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相关部门保持联系,接受指示、配合行动。
2.新闻宣传组为区委宣传部提供稿件,通过媒体发布健康提示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三)应急监测
大气污染期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线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区环保水务局密切关注华侨城和南油子站AQI数据的变化及首要污染物。
(四)响应措施
针对首要污染物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提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大气污染Ⅲ级响应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大气污染Ⅱ级响应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建议或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全天24小时对柴油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按当天日期对应的车牌尾号(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15%的公务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执法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除重大工程项目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对工地周边及扬尘污染严重道路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主干道使用机械化清扫。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禁止辖区内各类生物质燃料和其他废物露天焚烧。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责令停用;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VOC重点排放企业,无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停产或停业。
3.大气污染Ⅰ级响应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停止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措施。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机动车(不含电动车)实行单双号行驶;禁止柴油车、黄标车和泥头车在辖区道路内行驶;加大公交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30%的公务车,停驶公务用车提前录入交警部门信息系统,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监控到停驶车辆违规上路,将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违规车辆的所属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法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
工业污染减排措施。禁止非发电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VOC重点排放企业停产或停业;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相关企业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依法处罚不执行强制性规定的排污企业。可能时,靠港集装箱船全部使用岸电。
防止扬尘措施。加强扬尘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全区施工工地停止油漆喷涂和粉刷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基础上,每日增加2次以上洒水降尘作业;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要求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采取全覆盖堆放。
(4)其他措施。禁止辖区内各类生物质燃料和其他废物露天焚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此外,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请求市政府采取局部地区降雨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措施。
(五)信息公开
区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等媒体等方式公开有关大气污染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受影响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健康提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信息等。
(六)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1.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均属全区范围响应。如市政府有界定范时,从市政府的界定。
2.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到,接受任务分配。
3.道路限行、绿色出行等措施由南山交警大队负责监督执行;工业污染减排措施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监督执行;限制工程施工由区住房建设局、区工务局负责监督执行;减少道路扬尘和禁止露天烧烤等措施,由区城管局负责监督执行;港口码头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委西部交通运输局监督执行;学校停课由区教育局监督执行。检查督导组负责对各部门应急措施的综合监督与协调。
(七)应急终止
大气污染好转,监测数据证实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下降到300以下,并持续了12小时的,Ⅰ级响应降为Ⅱ级响应;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下降到201以下,并持续了12小时的,Ⅱ级响应降为Ⅲ级响应;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下降到101以下,并持续12小时的,终止应急响应。
对于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当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行动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书面(见附件4)告知各成员单位,同时通过互联网、广播、微博、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社会公众。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应急响应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协调指挥系统是否高效;启动应急预警的时机和信息发布途径是否适当;健康提示、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是否适宜,措施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应急中止条件是否充分;存在或有待改进的主要问题。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基于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跟踪大气环境质量的变化。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从预案的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方面,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必要性。认为必要时,应及时组织力量予以修订。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区环保水务局通过培养大气污染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必要的演练与考核,提高其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区环保水务局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安全等相关领域的法规和专业技术研讨,更新专家知识结构,持续提高大气污染应急技术支持能力。
3.区环保水务局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宣传相关环境应急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类型和预防常识等相关知识,使大气污染预防工作深入人心。
4.区环保水务局根据本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响应技能,检验本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同时牢固树立大气环境安全意识。
5.区卫生和计生局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进行必要的技术和人才贮备,提高其应对大气污染引起相关疾病的救护能力。
(二)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全市的空气质量指数,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施统一监测公布,数据共享。
区环保水务局加强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大气污染天气预报信息。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明确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见附件1),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的应急值守和信息通畅:
1.大气污染联络电话为:26560940、26978510。
2.应急指挥系统由有线电话、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
3.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微博、手机短信等组成,公众信息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四)公民意识和执法保障
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减少空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大气污染天气时,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住房建设局、区环保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工务局、南山交警大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违法排污的执法力度和本预案所列强制措施的监督执行力度,维护本预案的权威性。
(五)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对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六)其他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区环保水务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预防和应急处置方面的研究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西部交通运输局建立辖区内的车辆数量、功能和分布的数据库,并与相关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紧急调用。
突发大气污染时,南山公安分局依据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治安维护工作,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秩序,防止不法人员趁乱盗窃财物。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首要污染物:AQI 大于50 时IAQI 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 大于100 的污染物。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二)预案修订
当相关环境应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将及时修订本预案。
(三)预案的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解释。
信息索取号: C00000-02-2015-02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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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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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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