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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环综合〔202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
2024年9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部内抄送:机关各部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9月14日印发
附件:
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发挥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绿色发展
1. 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绿色供应链,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推动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支持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升大宗货物清洁化运输水平,推进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
2.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帮扶企业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支持企业对各类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动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更新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3. 增加环境治理服务供给。推动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支持企业提升废旧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推动企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鼓励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地区,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染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体系,支持企业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
4. 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支撑。深入开展科技帮扶行动,为中小微企业治理环境污染提供技术咨询。完善实用技术管理机制,基于生态环境治理需求,面向社会征集先进污染防治技术,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加快企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依托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技术咨询和推广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科技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
5. 支持发展环保产业。结合“十五五”规划编制研究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重大工程,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增强环保产业发展预期。引导环保企业延伸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生态环保产业、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低碳产业一体化融合发展。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履行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合同。
二、优化环境准入
6. 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对照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告知书、引导单等形式告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责任和要求,以及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联系方式等。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遇到的问题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服务制。
7. 持续深化环评改革。落实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报告表“打捆”审批、简化报告书(表)内容等“四个一批”环评改革试点政策。有序推进环评分类管理,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优化环评审批分级管理。继续实施环评审批 “三本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8. 优化总量指标管理。健全总量指标配置机制,优化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监督管理。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 0.1 吨,氨氮小于 0.01 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9. 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在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可以报请行政审批部门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统筹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部分排放量很小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10. 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政策指导。对企业投资的同一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多个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对有区域布局、规模控制等要求的,要加强统筹、提前考虑项目建成之后的经营准入许可,为项目建设、运行提供一揽子指导服务。
三、优化环境执法
11. 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规范生态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效。
12. 持续规范涉企收费和罚款。定期清理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收费事项,做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相关工作,推动治理变相收费、低质高价,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严禁以生态环境保护名义向企业摊派。全面落实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13. 减少企业填表。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环评审批、固废管理、污染源监测等系统平台已有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多表合一”,探索“最多报一次”。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涉企报表填报减负改革试点。
14. 严禁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统筹民生保障和应急减排,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明确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得为突击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搞限产停产。严禁为应付督察等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
四、加大政策支持
15. 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合理界定评价对象,坚持过惩相当,明确评价结果适用边界条件。推进依法不予处罚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纳入环保信用信息范围。推广环保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纠错复活”,帮助企业“应修尽修”。
16.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一视同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适时开展盈余碳排放权(配额)抵押机制建设,解决民营企业环境治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7.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税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及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优惠目录范围的,要及时研究、推动解决。
18. 支持参与环境权益交易。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推动更多方法学出台,鼓励企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通过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实现减排有收益、发展可持续。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积极参与排污权市场交易。
19. 支持创优和试点示范。鼓励民营企业创建环保绩效 A 级企业,并落实好相关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豁免、跨区域转移管理、“无废集团”建设等改革试点示范。支持民营企业在区域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生态环境部建立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展示平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为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作贡献。
五、健全保障措施
20. 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抓落实的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联等沟通联系,经常走访和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畅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要快速反应、紧抓快办。建立“问题收集—问题解决—结果反馈—跟踪问效”工作闭环,努力让更多民营企业有感有得。
21. 加强政策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政策制修订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合法性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加强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质量管理,标准发布前制定实施方案,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等宣传解读和培训,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
22. 强化宣传推广。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先进典型的挖掘总结,及时梳理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一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官网、报纸、“双微”等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回应中小微企业的关切,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