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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10-16 来源:深圳市循环经济信息化平台 作者:

 

 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5-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电梯安全使用状况,落实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海滨城区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住宅类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的老旧电梯进行全面更换、升级改造和停机大修,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电梯运行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用户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采用“谁受益谁出资、政府适当补助”,即“物业自筹一部分、业主分摊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的筹资办法。

  第五条 区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行资金补贴。

  第六条 成立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梯改造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我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第七条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取一家专业的电梯服务机构,该机构负责制定《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勘验评审验收规则》,对申报更新改造的老旧电梯进行现场勘验、施工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的勘验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 在南山辖区内公共使用的老旧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新改造:

  (一)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二)国家明令停止生产或制造厂家已经退出市场的;

  (三)10年以上且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落后,能耗高、噪音大的;

  (四)10年以上且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技术落后、磨损老化严重,设备已经过3次大修的。

  第九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可凭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向旧梯改造办申请资金补贴,标准如下:

  (一)全面更换,每台给予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升级改造,每台给予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停机大修,每台给予更新改造费用4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更新改造费用包括拆除费、采购费、安装费及委托电梯服务机构的现场勘验、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费用。

  第三章 更新改造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电梯的使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旧梯改造办提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电梯服务机构对更新改造的电梯进行勘验,并缴纳相应费用。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电梯服务机构根据《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勘验评审验收规则》对申请更新改造的电梯进行现场勘验,服务机构必须在完成现场勘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勘验报告》,报告中应对每台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申请现场勘验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准备工作,负责提供安全的勘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负责勘验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

  第十四条 如无法按计划实施现场勘验,申请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电梯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通过现场勘验确定更新改造方式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向旧梯改造办申请施工方案评审,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评审申请;

  (二)如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须提供区住建部门审批的有关材料,其它资金来源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或凭证;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安全承诺书;

  (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拆除、购置、安装合同,及更新改造内容、施工进度安排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评审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服务机构提出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

  通过评审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重新评审。

  第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后的电梯施工方案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八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向区住建局部门申请,区住建局部门应及时按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完成更新改造工程的电梯使用单位向旧梯改造办申请项目验收,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验收申请;

  (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三)电梯技术资料;

  (四)施工单位出具的款项付清凭证。

  第二十一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服务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出具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三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金补贴资格。

  住宅类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验收时,业主代表需参与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报告应由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单位向旧梯改造办申请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资金申请;

  (二)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旧梯改造办审核合格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勘验、方案评审、项目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先行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列入工程款按比例予以补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及电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要求,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从源头上控制电梯更新改造项目质量,严防“山寨梯”、“拼装梯”、“翻新梯”等非法设备流入。

  第二十六条 电梯服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勘验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结论负责。在更新改造过程中严禁从事推荐或销售电梯产品等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电梯技术服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毕后,应当建立和落实电梯的维护保养制度,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手续,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以提高电梯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过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评价,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电梯使用风险。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档案。档案包括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勘验报告、施工方案、评审报告、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资金补贴发放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审计部门应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出现利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或截留、挤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信息索取号: C00000-02-2015-026471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