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和《广东省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 年第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 号)部署要求,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的决定》(深发〔2019〕1 号)“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保持全国大中城市最好水平”的工作要求和《关于全市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 年第1 号),为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好中更优,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0 年,根据《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和《关于全市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要求,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约束性指标为PM2.5 年平均值稳定在25 微克/立方米,AQI≥96%。各区(新区)控制目标分别为:福田区PM2.5≤23.7 微克/立方米,AQI≥95.0%;罗湖区PM2.5≤25.1 微克/立方米,AQI≥95.3%;盐田区PM2.5≤21.7 微克/立方米,AQI≥97.2%;南山区PM2.5≤25.0 微克/立方米,AQI≥92.0%;宝安区PM2.5≤27.7 微克/立方米,AQI≥90.0%;龙岗区PM2.5≤26.1 微克/立方米,AQI≥96.4%;龙华区PM2.5≤30.8 微克/立方米,AQI≥90.0%;坪山区PM2.5≤27.6 微克/立方米,AQI≥95.1%;光明区PM2.5≤31.0 微克/立方米,AQI≥85.0%;大鹏新区PM2.5≤22.3 微克/立方米,AQI≥96.0%;各区(新区)臭氧评价浓度控制目标均为125 微克/立方米。
本行动计划推进实施2020年各区(新区)控制目标工程、柴油车(机)污染攻坚工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程、非道机械排放提升工程、船舶排放控制工程、工业源减排工程、绿色施工工程、绿色生活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工程、不利天气应对工程共“十大工程”80个项目,全部明确责任单位、人员和完成节点。
二、重点工作
(一)柴油车(机)污染攻坚工程。
1.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项目。
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自2020 年7 月1 日起,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邮政车、环卫车等行业车辆执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2.新登记柴油车环保查验项目。
在注册登记环节开展新登记的柴油车环保信息系统前置核查。对未达到我市所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3.生产和销售环节柴油车抽查项目。
加强对新车的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在我市生产(进口)的主要柴油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我市销售的主要柴油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重柴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项目。
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柴油车污染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推进深圳市柴油货车污染监管设备采购项目,在全市主要进深道路、货运通道、物流园区等柴油车密集区域安装尾气遥感检测设备和排放黑烟或其它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监控设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对市生态环境局安装尾气遥感检测和黑烟车监控设备过程中需占用道路及周边绿化等场地的,予以协助支持。(市公安交警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6.绿色物流区专项执法项目。
加强对“绿色物流区”的严格执法,全天候禁止轻型柴油货车通行,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 次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轻型柴油货车进入“绿色物流区”的闯禁令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电子警察系统,加强对闯禁令车辆的抓拍,并按照报送要求每月将抓拍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7.推广使用纯电动轻型货运配送车辆项目。
对全市路内停车停车位给予新能源汽车当日免首次首1小时临时停车费的基础上,增加一次不超过1 小时的免临时停车费优惠,增加的停车优惠截止期限至2021 年12 月31日24 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8.扩大纯电动货车通行权项目。
研究扩大纯电动货车的通行权。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部分限行货车的路段对纯电动货车解禁,给予纯电动货车更多的通行便利。(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9.强化I/M 制度监管项目。
对定期公告的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单位名录里的备案登记维修单位,全部与I/M 系统实现维修数据对接,将维修内容信息按相关要求录入并上传共享至I/M 系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对经环保检测超标但在六个月内未进行维护合格达标的车辆,通过I/M 系统依据环保方面交换传输数据进行布控,I/M 系统依据环保检测合格数据解除该车辆布控,并将查处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传输至环保部门。(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责令超标排放车辆限期维修后复检,将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上传到广东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市生态环境负责)
10.重点货运企业监管项目。
每季度首月10 日前更新全市柴油车超过20 辆的重点货运企业清单(含辖区、场站、车辆数、车牌号等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加强对全市柴油车超过20 辆重点货运企业的监管工作,督促用车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加大对其尾气排放的抽检力度。对物流园、客运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运输等重点单位的车辆,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依法细化超标运营车辆和运输企业管理要求,将超标运营车辆数据提供给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车辆清单建立超标运营车辆和运输企业黑名单制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1.纯电动泥头车更换项目。
按照市政府要求加快推动传统泥头车更换为纯电动泥头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程。
12.老旧机动车淘汰项目。
通过财政补贴、强制报废等手段,淘汰老旧车6 万辆;加大宣传力度,重点促进老旧汽油车加快淘汰。《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8-2020)》结束后,开展政策环境效益评估工作;根据PM2.5与臭氧协调治理要求,进一步研究下一步老旧车提前淘汰政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对申请报废的车辆在8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13.车辆报废拆解场建设项目。
保障现有汽车拆解能力在400 辆/日以上,尽快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建成报废汽车拆解场。(深汕特别合作区,市商务局负责)
14.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项目。
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15.新增网约出租车纯电动化项目。
实施《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要求新增网约出租车纯电动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6.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更新项目。
鼓励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更新车辆优选纯电动汽车2020 年底前,我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纯电动车占2020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符合条件总量的比例≥95%。(市机关事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17.公务租车纯电动化项目。
持续推行公务租车优先选用纯电动车政策。(市机关事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18.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项目。
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城市公交场站建设。到2020 年底前,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 米全覆盖,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持续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协助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交警局负责)
19.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项目。
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20.充电桩建设项目。
统筹布局全市新能源充电桩建设,以“按需报装”原则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协助市发展改革委以“按需报装”原则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建设局、公安交警局,深圳供电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1.机动车监管数据项目。
推进公安交管、交通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公安交警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的车型,协助上级部门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2.问题机动车重点核查项目。
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注册车辆、运营5 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10 年以上的老旧汽油车等车辆检测数据,在深年检车辆年度核查率达到80%以上。建立10 年以上老旧汽油车重点监管名单,开发监管系统,开展三元催化器核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3.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项目。
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数据的监督抽查,全年实现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将在深年检的运营5 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从事经营性运输4.5 吨以上的车辆)信息提供给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对超标车、外地车辆、运营5 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在深年检的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达到80%以上。落实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项目,对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严厉查处老旧汽油车临时更换三元催化器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4.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督项目。
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全年现场监督检查联网的维修单位(M 站)不少于200 场次;对发现维修单位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虚假维修行为,做好取证工作并移交市生态环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移送的涉及机动车排放虚假维修的证据,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立案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5.排放污染维修治理单位监督管理项目。
加强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6.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监管项目。
加强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排放监管。在5-11月油气高挥发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回收设备开展100%全覆盖监督检测,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7.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位于中心城区内的年汽油销售量大于5000 吨的加油站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8.油品质量抽查项目。
以临深、临港柴油加油站为重点,开展加油站、储油库以及在用机动车油箱的油品质量抽查,全年不少于400 批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标油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牵头开展我市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市商务局负责)
协助市商务局开展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成品油行为;依法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质量不合格成品油行为以及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行为等,并处置涉案成品油及工具设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协助市商务局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协助市商务局在汽油销售领域开展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协助开展停放地在用机动车油箱的油品抽查行动,进行溯源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9.路检路查项目。
加强机动车路检执法工作,全年检测机动车不少于19.2万辆次。针对性加强中重型柴油车、异地号牌柴油车、老旧汽油车排放检测。其中福田区路检总数不少于1 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20%;罗湖区路检总数不少于1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20%;盐田区路检总数不少于2 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30%;南山区路检总数不少于2 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30%;宝安区路检总数不少于3 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30%;龙岗区路检总数不少于3 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30%;龙华区路检总数不少于2 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30%;坪山区路检总数不少于2 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30%;光明区路检总数不少于2 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30%;大鹏新区路检总数不少于1 万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30%;深汕合作区检测总数不少于2000 辆次,对三类车检测总数比例不少于20%。(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组织各管理局至少成立1 个路检组,开展柴油车专行整治行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非道机械排放提升工程。
30.非道路移动机械改造项目。
实施经济鼓励政策,引导使用新能源叉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1.非道机械淘汰项目。
2020 年底前,深圳机场飞行区内使用8 年以上非特殊用途的通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车辆)全部替换为电动车辆。(市机场集团负责)
32.禁止非道机械在低排区内使用项目。
自2020 年1 月1 日起,禁止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类低排区内使用。自2020 年9 月1 日起,禁止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类低排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内使用。(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负责)
33.非道机械专项检查项目。
全面检查辖区内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执法
检测不少于3000 台次,对老旧及发现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加大执法抽查力度。其中福田区执法检测不少于200
台次;罗湖区执法检测不少于100 台次;盐田区执法检测不
少于200 台次;南山区执法检测不少于240 台次;宝安区执
法检测不少于900 台次;龙岗区执法检测不少于240 台次;龙华区执法检测不少于240 台次;坪山区执法检测不少于240台次;光明区执法检测不少于440 台次;大鹏新区执法检测不少于100 台次;深汕合作区执法检测不少于100 台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秋冬季期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协助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监督检查。(市住房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34.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项目。
按国家要求,在广东省发布实施通告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负责对在我市销售、流通环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管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管控。(深圳海关负责)
35.进口二手非道机械核查项目。
加强对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核查,需满足销售地要求的排放标准。(深圳海关负责)
36.非道机械系族抽检项目。
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在我市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我市销售但非我市生产的主要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船舶排放控制工程。
37.提高船舶排放水平项目。
组织开展现有柴油动力拖轮排气治理研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8.船舶尾气排放监视监测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完成船舶尾气排放监视监测信息平台前期研究和初步搭建工作。(深圳海事局负责)
39.在航船舶监管项目。
加强对在航船舶的监管,组织开展对在航船舶的监管工作,全面落实“2020 年3 月1 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0.5%m/m 的自用燃油”的规定。提高船舶到港单船燃油抽检率(含快检设备检测数量)至5%。(深圳海事局负责)
40.鼓励使用低硫燃油项目。
鼓励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对靠泊深圳港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深圳管辖区域期间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船用燃油的船舶进行财政补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及深圳海事局落实省、市两级财政保障经费。(市财政局负责)
41.治理和淘汰更新渔船项目。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我市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鼓励小型渔船使用纯电动等清洁能源船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42.电动船舶更新项目。
推广使用1 条电动观光船舶。(市交通运输局)
43.提高岸电使用比例项目。
推动建立完善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相关政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完善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加大对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深圳机场负责)
到2020 年,8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专业化泊位完成岸电建设。全市远洋船舶岸电使用率达到8%以上。港作船舶岸电使用率达到100%,鼓励其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公务船舶岸电使用率达到10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深圳港具有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 小时应使用岸电。(深圳海事局负责)
44.船用油品质量抽查项目。
内河船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深圳海事局负责)
加强船用燃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工业源减排工程。
45.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项目。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确保完成“十三五”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落实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310 万吨任务。(市能源集团负责)
46.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
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对全市50 台以上符合规定的天然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并给予相应补贴。其中福田区4 台以上,罗湖区3 台以上,盐田区1 台以上,南山区6 台以上,宝安区13 台以上,龙岗区7 台以上,龙华区6 台以上,坪山区4 台以上,光明区5 台以上,大鹏新区1 台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47.新、扩建天然气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项目。
新、扩建天然气锅炉必须配置低氮燃烧器,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 毫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每月动态更新在用锅炉清单,并提供给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8.新建工业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项目。
严禁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内新、扩建废气项目;对可能产生废气扰民的新建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49.建设项目VOCs 管控项目。
建设项目实施VOCs 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鼓励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0.VOCs 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2020 年9 月底前,完成涉VOCs 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口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1.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项目。
2020 年6 月20 日前完成333 家省级重点监管企业(2020年版)和122 家市级重点监管企业(2020 年版)销号式综合整治。其中宝安区省控112 家,市控60 家;龙岗区省控84家,市控26 家;龙华区省控51 家,市控14 家;光明区省控53 家,市控10 家;坪山区省控15 家,市控8 家;福田区省控3 家;南山区省控7 家,市控2 家;大鹏新区省控7家;盐田区市控2 家;深汕合作区省控1 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导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2.清理非法使用溶剂和油性涂料生产线项目。
全面清理非法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物料的生产线。(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53.两级VOCs 走航监测实时查处联动项目。
在臭氧污染状况明显期间(8 月-11 月),开展市、区两级VOCs 走航监测,实施监测与实时查处联动机制,发现并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54.VOCs 排放重点行业错峰生产项目。
根据臭氧污染形势研判、VOCs 治理现状、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需求等情况,制定实施辖区内涉及VOCs 排放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并于6 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支持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造、塑胶制品、印刷线路板等使用VOCs 溶剂的企业妥善安排年度生产计划。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印发的重点时段削峰方案和企业名录,组织企业落实错峰生产(0:00-12:00,不得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物料,不得开展注塑作业)。(一般情况下,8-11 月臭氧超标出现概率较高)(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55.园区环保集中整治项目。
对VOCs 集中排放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光明区政府负责)
56.干洗行业VOCs 综合整治项目。
2020 年9 月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7.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项目。
将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要求列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施工单位,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预测到未来24 小时内臭氧8 小时滑动平均值大于160微克/立方米时,不得在每日0:00-12:00 开展涉及VOCs 排放工序作业(应急抢险施工工程除外)。(一般情况下,8-11月臭氧超标出现概率较高)(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58.建筑工程涂料、胶粘剂抽样执法检查项目。
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涂料、胶粘剂抽样执法检查,抽检涂料及胶粘剂数量共不少于150 批次。(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组织开展全市各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涂料、胶粘剂抽样执法检查,抽查数量不少于500 批次。其中盐田区抽查数量不少于20 批次,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光明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抽查数量不少于30 批次,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抽查数量不少于100 批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对建筑装饰装修涂料销售市场所销售的产品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于200 批次,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涂料。对家具涂料销售市场所销售的产品开展执法检查不少于150 批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产品的企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9.道路交通设施VOCs 减排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类项目,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作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预测到未来24 小时内臭氧8 小时滑动平均值大于160 微克/立方米时,不得在每日0:00-12:00 开展涉及VOCs 排放工序作业(应急抢险施工工程除外)。(一般情况下,8-11 月臭氧超标出现概率较高)(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0.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制定项目。
研究制定《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1-2023 年)》,重点针对采用先进技术,具有实际减排效果的垃圾焚烧处理厂、电厂等予以资金补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1.臭氧污染专项防控项目。
组织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及防治策略研究,制定臭氧防控强化措施(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绿色施工工程。
62.工地扬尘污染督察项目。
落实施工扬尘精细化管理。持续做好新建、在建工地“7个100%”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防治。各区将工地扬尘防治纳入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巡查,由辖区监管单位与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和承诺书,明确防尘义务及责任,每日开展巡查并及时向工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扬尘违法行为,对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行为,进行信用惩戒。打造一批优秀绿色示范工地,并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常态化管理。(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3.加强对泥头车执法检查项目。
各区按照市泥头整治办的任务要求,加强重点道路渣土运输检查,通过设置固定检查站或移动检查站等有效手段,严格开展泥头车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及其他交通违法的执法,全市每月至少完成1000 台次泥头车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4.建筑物拆除扬尘防治项目。
指导各区住建局落实拆除工程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管理,落实房屋拆除工程信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每月上报房屋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废弃物处理数量等信息。(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落实《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将扬尘防治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巡查,开展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整治,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督促项目主体责任单位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加强拆除和破碎过程中扬尘污染源头管控。(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5.裸露土地核查项目。
开展裸露土地风蚀扬尘污染防治,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下发的每季度全市裸露土地风蚀扬尘治理清单,采取复绿或者铺盖防尘网等有效措施,持续开展裸露土地治理工作。对发现的裸土,一个月内完成整治并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全年具规模的裸土实现“清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6.道路清扫保洁项目。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城市道路适宜机扫道路机扫率至96%以上。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和道路机械化清扫,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遇重大节日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在日常保洁基础上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 次或以上。加强道路绿化养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7.搅拌站扬尘管理项目。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管理,做好裸露堆场降尘措施,加强运输车辆出口冲洗,督促工地搅拌车上路时必须在出料口加口罩防止沿途撒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8.排查整治堆场、矿山扬尘污染项目。
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69.码头粉尘专项治理项目。
持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采用水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加强港口管理,与生态管理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70.道路开挖扬尘管控项目。
统筹辖区交通、水务、电力、电信、燃气、绿化等各行业道路开挖新建项目,做好喷淋、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周边道路清扫保洁,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七)绿色生活工程。
71.禁止露天烧烤项目。
将露天烧烤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依法查处露天烧烤行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72.禁止露天焚烧项目。
将露天焚烧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露天焚烧行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73.餐饮油烟治理项目。
强化环境保护属地监管责任,将餐饮油烟巡查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摸清辖区餐饮行业分布经营情况,每季度动态更新排查名单,并建立日常巡查及油烟处理设备运行管理台账。加强餐饮油烟监管执法,每半年至少开展1 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执法检查;强化对油烟净化设备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中型以上餐饮企业和投诉多的餐饮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74.广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项目。
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到2020 年,深圳市高峰期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八)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工程。
75.建立大气氨源排放清单项目。
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和治理试点。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2020 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6.城市绿化科学施肥项目。
推广城市绿化科学施肥,基本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九)不利天气应对工程。
77.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项目。
预警响应提示期间(全市或区域AQI 日均值>100 且<200时),督促各辖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的重点企业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确保达标排放;对重点企业的收集和末端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开展最少1 次巡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预警响应提示期间(全市或区域AQI 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督促各辖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的重点企业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确保达标排放;对辖区内有机溶剂使用量大、末端处理采用低温等离子等低效处理技术设施的企业开展最少1 次巡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期间,根据清单,责令燃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临时停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期间,根据工业企业停产清单,督导辖区企业执行停产措施。责令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重点监管企业,对产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玩具制造等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企业,停止表面喷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装彩印行业停止印刷、清洗和复合等工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根据清单,责令燃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临时停用;5 蒸吨以上(含5 蒸吨)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工业锅炉临时停用(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企业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根据工业企业停产清单,督导辖区企业执行停产措施。责令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重点监管企业,对产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玩具制造等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企业,停止表面喷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装彩印行业停止印刷、清洗和复合等工序;轮胎制造、塑橡胶制品业,停止塑橡胶成型工序;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行业,停止分散、研磨、搅拌、分装等工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对全市电厂至少巡查1 次,确保电厂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根据清单,责令燃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临时停用;所有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工业锅炉临时停用(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企业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根据工业企业停产清单,督导辖区企业执行停产措施。责令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重点监管企业,对产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玩具制造等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企业,停止表面喷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装彩印行业停止印刷、清洗和复合等工序;轮胎制造、塑橡胶制品业,停止塑橡胶成型工序;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行业,停止分散、研磨、搅拌、分装等工序;印制电路板行业,停止印刷和印版清洗工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78.扬尘污染减排项目。
预警响应提示期间(全市或区域AQI 日均值>100 且<200时),根据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由住建、环保、交通、水务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辖区内的重点工地扬尘治理“7个100%”措施落实情况实施执法检查。对施工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测,严厉查处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政策的行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预警响应提示期间(全市或区域AQI 日均值>100 且<200时),预警响应提示期间,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 米路段增加道路洒水降尘作业1 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预警响应提示期间(全市或区域AQI 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全面停止房屋拆除作业。根据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由住建、环保、交通、水务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辖区内的重点工地扬尘治理“7 个100%”措施落实情况实施执法检查,要求喷淋设施24 小时不间断作业。组织网格员每天2 次对工地扬尘状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测,严厉查处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政策的行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预警响应提示期间(全市或区域AQI 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天冲洗2 次以上,洒水1 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1 次以上,洒水2 次以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期间,施工工地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 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7 个100%的扬尘防治措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期间,加强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执法检查,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负责)
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期间,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 米路段每天冲洗2 次以上,洒水1 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1 次以上,洒水2 次以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 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7 个100%的扬尘防治措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加强搅拌站执法检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 米路段每天冲洗3 次以上,洒水2 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2 次以上,洒水3 以上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 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7 个100%的扬尘防治措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加强搅拌站执法检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 米路段每天冲洗4 次以上,洒水3 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3 次以上,洒水4 次以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79.移动源减排项目。
预警响应提示期间(全市或区域AQI 日均值>100 且<200时),各区(新区)最少成立1 个机动车路检组,在预警提示期间,每日在机动车主要行驶路段和柴油车主要途径路段,重点对老旧汽油车和柴油车开展执法检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预警响应提示期间(全市或区域AQI 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各区(新区)最少成立1 个机动车路检组,在预警提示期间,每日在机动车主要行驶路段和柴油车主要途径路段,重点对老旧汽油车和柴油车开展执法检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期间,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1 个。(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期间,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10 组,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机械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自限行公告发布之日次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柴油车及国Ⅱ(含)以下汽油车实施全市单双号限行(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危险品运输车、环卫车、应急抢险类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客车)。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2 个。(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15 组。工地施工、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期间,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 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 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 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自限行公告发布之日次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柴油车及国Ⅱ(含)以下汽油车实施全市限行(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危险品运输车、环卫车、应急抢险类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客车);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3 个。(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20 组。工地施工、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I 级响应期间,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 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 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 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80.其他减排措施项目。
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面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停止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
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网格员每日至少开展2 次巡查。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责任考核、财政资金、能力建设、区域合作等保障,确保各项治理工程顺利实施。
(一)强化任务跟踪。
将行动计划各项措施纳入市治污保洁工程考核任务,按照“表格化、项目化、数字化、责任化”的方式,分期、分步推进各项目实施。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目标要求,细化分解本单位、本地区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每月6 日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
落实绿色发展配套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财政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落实市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对污染企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示范项目、面源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引导。
(三)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将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四)加强信息公开。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督查、巡查、社会举报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工地、工业企业等予以公开曝光,被曝光3 次以上的按规定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