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市循环经济平台,您是平台第 3891261 位访客
当前位置:首页循环经济数据库政策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 来源:国家邮政局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邮件快件包装绿色治理,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邮件快件包装绿色治理,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邮件快件绿色包装坚持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的工作目标,加强与上下游协同,注意节约资源,杜绝过度包装,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包装采购、操作、用量统计、宣传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加强管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包装绿色应用和规范操作。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应当履行绿色包装工作统一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品牌、本网络落实绿色包装工作要求。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区域内本品牌和网络的经营单位落实绿色包装工作要求。
第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统一采购制度,建立供应商名录,加强绿色采购管理,逐步健全绿色采购供应体系。
寄递企业依法采购使用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包装产品,采购使用包装产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在不影响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克重高强度、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
鼓励寄递企业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针对不同种类的内件细化包装操作要领,确保可量化、可衡量并落实绿色包装要求。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制修订的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在实施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邮政局备案。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和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送备案。
寄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本企业执行的标准和包装操作规范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物统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包装物使用的数量、重量、执行标准、绿色包装使用率,推动提升符合标准要求的环保包装使用率,减少单件邮件快件的平均包装用量。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包装操作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逐步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机制,对绿色包装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自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按照邮件快件包装基本要求等规定选用包装材料和包装操作。在满足寄递需要的前提下,防止包装层数过多、空隙率过大。邮件快件包装空隙率原则上不超过20%。
同一包装内有多件物品时,应当按照重不压轻、大不压小的原则进行封装。
对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本着节约、环保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优化物品包装,避免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尤其是一联式电子运单,电子运单设计和使用应当注意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苯类溶剂残留不得超过3毫克每平方米。
普通胶带中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汞、镉均不得超过0.5 毫克每千克,铅、铬均不得超过50 毫克每千克。苯类溶剂残留不得超过3毫克每平方米。
封套、包装箱、填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
邮件快件包装中的重金属和苯类溶剂残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不得使用重金属、溶剂残留等特定物质超标的劣质包装袋。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包装袋。
第十四条 寄递企业使用包装箱的,应当根据内装物的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合适型号的包装箱。包装箱的型号、内装物的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1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3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450毫米;
(二)2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5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700毫米;
(三)3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1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1000毫米;
(四)4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2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1400毫米;
(五)5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3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1750毫米;
(六)6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4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2000毫米;
(七)7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5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2500毫米;
内装物质量超过30千克或者有特殊寄递要求的,使用捆扎带进行封扎。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在包装箱上使用胶带应当遵循下列方式:
(一)1号和2号包装箱采用“一”字型封装方式,使用胶带的长度不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1.5倍;
(二)3号、4号和5号包装箱采用“十”字型封装方式,使用胶带的长度不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2.5倍;
(三) 6号和7号包装箱采用“艹”字型封装方式,使用胶带的长度不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4倍。
鼓励寄递企业优先采购使用免胶带包装箱或者使用可降解基材胶带替代普通胶带。
不得在已有粘合功能设计的封套、包装袋上使用胶带。
第十六条 寄递企业不得使用有毒物质、发泡聚苯乙烯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物质作为填充材料。
寄递企业使用填充物的,优先使用可降解材质的填充物。
第十七条 寄递企业使用气泡垫、气泡膜、气泡柱等填充物作为缓冲包装的,尽量使用“即充即用”型的填充物。
寄递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悬空紧固包装,减少填充物使用。
第十八条 寄递企业使用集装袋对邮件快件进行集中包装的,使用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涤纶纤维、涤棉、棉麻帆布等材质的可循环集装袋,逐步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编织集装袋。
可循环集装袋循环使用次数不低于50次。
第十九条 封套、包装箱、包装袋等包装产品避免满版印刷,印刷面积不超过其表面总面积的50%。
第二十条 对内件形状不规则的异形物或者使用大小尺寸超过规定范围包装箱的,寄递企业在包装时应当本着环保、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确保寄递安全,避免过度包装。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可循环包装,建设使用循环包装信息系统和回收设施设备,积极探索完善运行模式,提升循环使用效率。
鼓励寄递企业之间、寄递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等按照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可循环包装共享平台,健全共享机制,逐步扩大可循环包装应用范围。
对报废的可循环包装,寄递企业应当妥善处理,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处理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寄递企业应当积极回收包装物。鼓励寄递企业在营业场所、分拨中心配备符合规定的包装回收容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推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对外形完好、质量达标的包装箱、填充物等包装,寄递企业回收使用。对无法回收使用的包装物,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寄递企业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引导用户配合实施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包装操作,减少包装用量。
鼓励寄递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经营主体加强协同,积极向用户建议使用简约包装、定制化包装,推进源头减量,避免二次包装和过度包装。
第二十四条 用户自带包装应当满足寄递安全需要和邮件快件包装绿色治理要求。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寄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协议用户提供的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寄递企业建议更换,用户拒不配合的,寄递企业依法不予收寄。
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文明作业,避免邮件快件着地、抛扔等违规行为,防止造成机械损伤和其他原因导致的污损。
第二十六条 寄递企业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科研投入,不断提升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寄递企业与包装生产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环保组织加强协作,强化产学研衔接,推进绿色包装研发、设计和生产,聚焦包装问题深化探索创新,推进绿色产品、技术和模式应用。
第二十八条 寄递企业加强绿色宣传,主动公开企业在绿色包装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充分听取用户、媒体和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建议,提升绿色包装工作成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于2018年12月14日以国邮发〔2018〕121号文件发布的《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