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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发布了哪些环保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02 来源:全联环境商会 作者:
    刚刚过去的八月有哪些新政策发布?具体如下:
  固废行业
  《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为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目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充分消纳,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要求,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
  《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做好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以促进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根据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等重要文件精神,按照“以收定补、央地分担、分类管理、平稳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方案旨在合理安排2021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明确补贴资金央地分担规则,推动新开工项目有序竞争配置,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持续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竞争力,实现生物质发电行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
  《关于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发改产业〔2020〕752号),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的通知》。推动家电生产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按照企业自愿、政府支持、示范引领、有序推进的原则,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依托产品销售维修服务网络构建废旧家电逆向回收体系,进一步优化回收渠道,畅通家电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利用,促进家电更新消费,推动家电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发挥更加重要作用。到2023年,发展一批家电生产企业实施回收目标责任制的示范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回收处理模式和经验做法,重点家电品种规范回收利用率明显提升,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市场主体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支持家电企业履行回收责任的激励机制不断完善,生产企业更好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履行社会责任。
  水务行业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为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制定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适用于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要求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加强日常运维管理,认真落实各方责任。
  大气治理行业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过去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一是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系统梳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
  二是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
  三是加强指导帮扶和能力建设。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对治理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提醒,确保完成治理任务。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持续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四是强化监督落实,压实VOCs治理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向VOCs治理倾斜;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抽测中发现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环境管理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五批)。
  《关于推广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地区经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4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陆续设立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带动效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广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地区经验的通知》。在促进城市低碳化改造方面,主要是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行清洁能源供暖、发展绿色建筑等。北京顺义区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审批要求,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展,引导低耗能低污染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江苏镇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制度,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每年减少碳排放约2万吨。浙江富阳关停腾退造纸类企业千余家,腾出产业空间约2万亩,每年减少煤炭消耗约200万吨。河北卢龙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公共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使用绿色低碳建材,河南鹤壁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江西抚州对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垃圾分类、参与植树等发放“碳币”,居民可直接用于生活消费。在推进城市公共设施向乡村覆盖方面,主要是推进城乡污水垃圾统筹收集处理、城乡客运一体化、城乡物流配送网络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等。福建漳州长泰区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乡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乡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95%。湖南湘潭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全覆盖,既减少垃圾总量、又减少财政支出。吉林梅河口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机械化清扫率达90%。宁夏盐池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农村自来水集中供水率和水质达标率均达100%。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试点示范已到期,试点示范任务顺利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总结提炼,印发三份推广经验文件、推出180条典型做法,并从中凝练出30项政策举措纳入政策性文件,成为全国性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鼓励相关地区继续探索,围绕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突破,不断创造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
  《“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
  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就“十四五”推进兰州、洛阳、郑州、济南等沿黄城市和干流沿岸县(即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做出相关要求。具体包括梳理规范相关工业园区,全面清理规范拟建工业项目,严控新上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强化在建项目日常监管,加强已建成项目监管,稳妥推进园区外工业项目入园。
  为积极推进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领域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推进设施高质量建设和高水平运维,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并印发了《“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旨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弱项,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切实提高污染物削减绩效,推进资源化利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案提出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善城镇垃圾处理体系,加强资源化利用,强化运营管理,健全保障措施等几项重点工作。
  《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为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完善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完善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加强阶梯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持续加大惩戒和督促力度。
  15种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和《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的相关要求,将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登记的丙烯酸与双[(环氧乙烷基)烷氧基]苯的反应产物等15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并对标注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的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和指导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生态环境部批准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