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重点围绕公共安全、绿色可持续以及高新技术相关领域,集中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在公共安全领域,发布《一次性口罩制造包装生产线 通用技术要求》等10项国家标准;在绿色可持续领域,发布《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等11项国家标准;在高新技术领域,发布《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等7项国家标准。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车产销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逐年攀升,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接近500万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因此,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在未来仍将快速增长。
动力电池作为电动汽车的关键部件之一,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得到了广泛应用,动力电池将进入大规模退役期,对动力电池开展回收利用已迫在眉睫,引起了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要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动力电池梯次产品在储能、备能、充换电等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研发。
动力电池退役后,部分动力电池仍具有很好的电性能,其剩余容量可以满足储能、备电等应用场景的需求。一般情况下,动力电池包由若干个模块或单体组成,即使电池包由于内部个别模块或单体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电池包内的其他模块与单体仍具有很大的二次使用空间。在废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过程中,若直接将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材料再生利用,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因此,从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出发,废旧车用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很有必要。
但是,由于退役后的动力电池技术状态差异较大,并非所有的退役电池均能用于梯次利用,之前行业内没有相关标准可以依据。通过梯次利用环节生产的电池,与新品电池相比,应该要有所不同,并且在产品上面要有明确的区分标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规范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要求和梯次利用产品标识的标准。
在绿色可持续领域,新出台的《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国家标准包括《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 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2021)以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2021)两项标准。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 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2021)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总体要求、外观及性能要求和梯次利用产品一般要求,标准适用于退役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模块和电池包或系统的梯次利用,退役车用镍氢动力蓄电池单体、模块和电池包或系统的梯次利用参照执行。标准依据电池处置程序规定了分类、拆解、报废等一般要求,要求企业获取电池数据并根据梯次利用场景应用需求制定安全性评估规范和性能评估规范,并规定了梯次利用产品余能、循环寿命、安全性等基本性能要求。标准从不同梯次利用场景出发规定了单体、模块、电池包各层级梯次利用的最低余能要求,并给出终止梯次利用的余能要求。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2021)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标识的构成、标志要求、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以及标示要求,适用于对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梯次利用产品进行标识。标准规定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应包括梯次利用产品标志、产品中文名称、梯次利用生产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梯次利用产品生产日期、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以及梯次利用产品编码等信息。对于标识中的梯次利用产品标志,明确了标志的一般要求、相关的样式和尺寸要求。同时,规定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以及标示要求。
这两项标准作为汽车行业在车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领域制定的国家标准,解决了开展梯次利用生产及其产品的标识无标准可依的紧迫问题。能够指导企业开展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和规范梯次利用产品的标识,促进了资源最大化高效利用,延长了产品的寿命周期,避免了新品电池制造带来的资源消耗、能源消耗和环境负荷物质、温室气体排放,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完善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
基于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的全过程,制定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体系由“通用要求”“管理规范”“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温室气体”“绿色生产”“安全要求”等7个分领域组成。本次发布的两项标准属于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中“梯次利用”的子标准体系。目前,“梯次利用”子体系已经发布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余能检测》(GB/T 34015-2017)和《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2部分:拆卸要求》(GB/T 3401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