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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住宅区最高补助1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机制,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推动单位及个人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包括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住宅小区、城中村)、产业园区、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景区、集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餐饮场所、交通场站、酒店、大型商超、商务写字楼等重点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二)个人:包括社区工作者、教师、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全市每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对象进行认定,给予激励对象通报表扬,并对其中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进行资金补助。当年度认定的激励对象,次年度仍可参与认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负责开展全市激励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落实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对象的初审、复审及认定等相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激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机关事务、住房建设、教育、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宣传推动,鼓励有关单位参与认定。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情况,确定各区的激励对象比例,其中各区住宅区的激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住宅区数量的15%。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住宅区激励资金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安排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区作为财力统筹使用,次年上半年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各区每年需支付住宅区激励资金的50%,对各区予以限额经费补贴。
区财政部门次年上半年安排足额激励资金,原则上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需在收到区财政部门下拨激励资金后半年内发放完毕,区财政部门安排激励资金不得超过补贴限额。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推进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中表现优秀。
第八条 住宅区等重点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显著,符合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场所工作指引要求,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在90%以上,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优秀,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九条个人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区工作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督导,主动带领社区单位和市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优秀。
(二)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学宣传活动,教师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
(三)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四)物业管理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积极推动物业管理服务对象落实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显著且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
(五)其他相关人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督导等工作不少于2年,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章 认定及监督撤销程序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网或者媒体发布激励公告。
(二)具备条件的住宅区等重点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个人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社区负责对申报激励的住宅区等重点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个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五)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上报的初审合格对象进行复审,对申报激励的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对象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复审合格的住宅区等重点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个人进行认定,将认定的激励对象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合格的居民委员会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对象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情况,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复审合格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认定。
(八)拟定激励对象名单按照认定主体分别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经公示无异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官方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激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取消相关认定,且次年度不得参加认定;已发放激励资金的,予以追回。
因违反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措施,或者因信用被惩戒的,当年度不得参加认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发现激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可以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应通过各类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通报表扬,营造全社会各行各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认定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5万元/1000户的标准进行资金激励。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200户,激励资金减少1万元,最低补助为1万元;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200户,激励资金增加1万元,最高补助为10万元。减少或增加不超过200户的,不予减少或增加激励资金;住宅区户数按照实际入住户数计算。
激励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维护、宣传培训及劳务补贴等方面,且需在激励资金发放的当年使用完。激励资金使用方应通过住宅区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向住宅区居民公示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部门每年按以下额度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资金:福田区不超过512万元,罗湖区不超过389万元,盐田区不超过75万元,南山区不超过490万元,宝安区不超过970万元,龙岗区不超过1073万元,龙华区不超过581万元,坪山区不超过149万元,光明区不超过269万元,大鹏新区不超过41万元。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实施细则;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进行细化,并于规定时间前将认定及审核的激励对象名单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本办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认定工作,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自然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