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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全国首个气候投融资地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深圳生态环境局 作者:
    为更好地支撑深圳市气候投融资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标准的预期引导和倒逼促进作用,2024年5月29日,深圳市批准发布DB4403/T 452—2024《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是全国首个气候投融资地方标准。
  《规范》以《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深圳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项目评估和项目库管理指引》为基础,以境内外绿色低碳产业及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制度为参照,结合深圳市气候变化领域的产业特点和气候投融资改革实践经验,构建了“2+3+4+5”的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体系。
  “2”大气候投融资项目类别
  气候投融资项目分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两大类别。减缓气候变化项目是指能够促进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或温室气体清除量增加的项目,分为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低碳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态系统碳汇、低碳技术服务等8类,适应气候变化项目是指为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针对实际或预期的气候影响采取措施,以降低自然和人类系统脆弱性的项目,分为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经济社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等3类。
  “3”个气候投融资项目等级
  为合理科学地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有序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凸显项目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气候投融资项目分为气候投融资孵化项目、开发项目、推广项目三个等级。项目评估流程包括符合性评估和综合评估。申报项目应首要进行政策合规性和类别符合性的符合性评估,通过符合性评估的项目即为气候投融资孵化项目。综合评估采用评分制,得分达到70分的项目为气候投融资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的基础上,经专家评估达到国际同行业主流技术先进水平或具有显著示范效应的项目或对碳达峰碳中和有重大推进作用的创新性项目,为气候投融资推广项目。
  “4”类气候投融资综合评估指标
  综合评估指标包括气候效益显著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他环境效益等四项指标,其中气候效益显著性为必须满足的约束指标要求,通过年度碳减排量或碳排放强度指标进行衡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他环境效益为参考指标,作为气候投融资开发项目及推广项目评估的参考项。其中,经济效益通过单位投资减排效益、财务内部收益率评估,仅适用于减缓类项目;社会效益体现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和公共事业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包括经济发展、“双碳”行动、环保公益、科普基地、信息披露5个评估内容;其他环境效益体现环境目标实现程度,包括节能节水、减排降污、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和其他类5个评价内容。
  “5”类地方特色产业纳入标准
  结合深圳制造业、信息产业、外贸产业发达的产业结构特点,《规范》创新性地将“低碳技术装备制造”“低碳贸易”“低碳消费”“低碳信息基础设施”“传统能源节能减排”等纳入气候投融资项目范围,鼓励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建设、绿色生产和生活。
  《规范》规定了深圳市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分类与评估原则,明确了深圳市气候投融资项目的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将有效保障深圳市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为深圳市气候投融资工作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规范》,标准化推进深圳市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征集工作,着力打造一批气候效益显著、示范效应突出的气候投融资项目,推动深圳市气候投融资工作的全面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附件1:《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
  附件2:《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标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