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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发布时间:2018-07-03 来源:深圳市循环经济信息化平台 作者: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信息化监管。坚持“互联网+监管”思维,加强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中的应用,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全面覆盖生产、使用、贮运、回收、利用各环节的信息化监管格局,实现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有效监管。
(二)规范化发展。坚持法治思维,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行为,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其他参与者相应责任。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关键技术标准,积极推动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相关标准制定,逐步建立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标准体系,促进行业依法依规规范发展。
(三)市场化运作。坚持市场主导,以满足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最大化为目标,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商业模式创新,提高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市场氛围。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实现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购置补贴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动力电池生产、使用、贮运、回收、利用各环节规范有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示范体系,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经验。
三、工作任务
(一)构建动力电池信息管理体系
1.建设动力电池信息管理平台
加快建设动力电池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建立动力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的溯源机制,实现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信息追踪,形成全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能力。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维保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等单位应在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动力电池流转信息,保证动力电池在使用、维保、回收和利用等环节信息的可追溯性,以备相关部门监督核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局;工作时限:2018年底)
2.实施动力电池信息登记制度
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国家标准对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确保电池、型号与编码唯一对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建立整车、动力电池和车主的对应信息。新能源汽车维保网点应在存量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时,在管理平台上补充登记整车、动力电池及车主信息。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应在管理平台上及时登记用于租赁的动力电池相关信息。对于未完成信息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不得获取国家与地方有关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在相关条件完备的前提下,新能源汽车在上牌或年检时,车管部门核实其信息登记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3.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押金机制
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针对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所装载的动力电池,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计提一定额度的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资金,由企业在完成回收处理后依程序申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二)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
4.强化维保网点动力电池回收管理
在深圳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便于收集、贮存和运输的原则,在市内设立不少于5个维保网点,负责所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维修、更换及回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维保网点等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车主在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更换时,应到具备相应能力的维保网点进行维修更换。维保网点在为新能源汽车更换电池时,应按照“换一收一”的方式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回收,核实车主信息并通过管理平台记录动力电池的置换信息。维保网点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及时交由符合要求的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后续处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委;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5.加强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监管
新能源汽车报废时,车主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电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通过管理平台核对其动力电池信息。对于本地报废的新能源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并及时交由回收利用企业处理,同时在管理平台上登记车辆注销信息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信息。对于异地报废的新能源汽车,车主可将异地报废证明交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由企业在管理平台注销车辆及电池信息。新能源汽车因交通意外导致动力电池损毁的,车主可凭保险公司或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管理平台注销电池信息。(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公安交警局、交通运输委;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6.严格废旧动力电池贮运管理
废旧动力电池按照电池类别及危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属于危险货物的,应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规定进行贮存和运输,属于危险废弃物的,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弃物的规定进行贮存和运输。维保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动力电池运输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贮存和运输。(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人居环境委、安监局;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三)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和再生利用产业体系
7.规范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行为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的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梯级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分类重组利用,在管理平台上注销废旧动力电池信息。梯级利用企业应按照有关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重新编码和加贴标识。鼓励梯级利用企业自建、共建、共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渠道,集中贮存并将无法进行梯级利用的部分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应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或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旧动力电池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动力电池的接收量、种类、贮存量、利用量及处置量等信息,以备相关部门监督核查。(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委;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8.支持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产业化
鼓励梯级利用企业围绕废旧动力电池余能检测、残值评估、快速分选和重组、安全管理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再生利用企业在有价元素高效提取、材料性修复、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等先进技术开展研发攻关。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企业参与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产品认证。创新梯级利用商业模式,开展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商业化试点示范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规划国土委、市场监管委、人居环境委;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市场监管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安监局等部门参加,统筹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对试点建设项目的资助,统筹安排新能源、节能环保、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等市级专项资金,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及产业化等给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三)严格监督管理
督促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维保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级和再生利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从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相关活动。对未按安全规范和环保要求进行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导致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安监局;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四)强化失信惩戒
依托管理平台记录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维保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级和再生利用企业等履行义务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将相关信息推送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网上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财政委、交通运输委;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五)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公众对动力电池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危害的认识,引导企业与个人积极参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强化社会责任与义务,形成政府重视、企业参与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人居环境委、公安交警局;工作时限:持续推进)
五、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