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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实施方案》(见附件)已经2018年第八次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实施方案
2018年7月9日至1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加开一次会议,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并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这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具体行动,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发挥重要指导、监督和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决议》,更加自觉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支持下,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紧紧围绕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决议》,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保障。
 
二、落实举措
 
(一)大力督促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责任底线,督促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尽快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加快推动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监督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主体责任,做到持证按证(排污许可证)排污,达标排放。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指导推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8年基本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些关键领域,组织机动式、点穴式环境保护专项督察。
 
(二)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覆盖保护水、气、土和生物等生态环境要素与管控核、声、光、渣等各种污染要素的法律规范,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备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套的部门规章。加强标准制修订协调工作,及时出台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和形势需要的,及时推动废止或修改。积极支持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三)自觉接受和配合做好人大执法检查等法律实施监督。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形式,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抓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和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重点,针对督察整改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等情况,对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并提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严肃问责。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整改,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最严密的法治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立行立改。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工作,推动将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纳入沿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常态化监督范围,适时推动“湾长制”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构建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多方协调的海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治理责任。
 
(四)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继续强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实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在各地得到全面实施的目标,落实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的原则,依法推动企业主动承担全面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信息共享机制。积极主动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健全协作机制,推动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五)广泛动员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文明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宣传普及,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动开展好“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广泛深入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引导公众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继续完善全国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功能,加强对各级环保举报工作规范化管理,督促各地做好群众举报受理、查处、反馈工作。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有奖举报,鼓励群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六)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改革文件,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环境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发布后,及时修订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继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环保目标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公开企业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情况、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检查情况列入对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考核范围,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主动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开。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生态环境部”两微、《中国环境报》等为主要载体,及时曝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清废行动2018”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中央主流媒体、重要市场媒体及新媒体进行伴随式采访。
 
(七)依法扎实推动开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7+4”组合行动。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支持下,聚焦重点领域,依法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等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组织开展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四个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贯彻落实《决议》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作为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部机关各部门要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决议》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统筹安排部署,及时完善措施,在落实落细落小上下功夫,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突出工作实效。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为抓手,加快立法进度,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强化法治保障,让法律法规制度在攻坚战中更好发挥刚性约束作用,依法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