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对行驶中排放黑烟车辆的举报得到有效处理,根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