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市循环经济平台,您是平台第 133089354 位访客
当前位置:首页循环经济数据库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作者:
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厅(局、委)、林草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农业绿色发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农业投资计划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确保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监管有力、运行顺畅。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各地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谋划和组织工作,完善各项建设条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会商,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投资计划下达后,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要求,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将地方投资层层摊派到村级组织,防范增加村级组织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期开工、资金沉淀等重点问题项目和投资计划要实行清单管理,定期督促、限时整改、动态调整,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对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处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农 村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林 草 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