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有效期为5年,支持范围包括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等。
其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除西藏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
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5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限定在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投资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和60%。
根据《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
为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办法》明确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晰监管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