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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建筑节能降碳水平!深圳零碳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获悉,为规范及推动深圳零碳建筑的评价工作,提高建筑节能降碳水平,深圳发布了《零碳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标准在国家标准《零碳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了改进:立足深圳大型公建能耗监测数据基础,对大型公建的评价指标进行细化,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实际建筑的差异性;针对深圳仍处于城市快速发展期、建设阶段碳排放占比大的特点,增加对隐含碳指标的评价,平行推进运行碳排放和隐含碳排放的降低,促进零碳建筑的全过程、高质量发展;基于深圳高负荷密度、建筑本体可再生能源供给比例偏低、很多建筑需要依靠外部绿电降碳的特点,同时考虑深圳市电网在负荷快速增长和风光电源快速发展趋势下亟待建立用户侧可调节资源池的背景,建立绿电绿证与建筑负荷柔性能力间的关系,鼓励建筑挖掘本体及周边的灵活性资源参与电力系统调节,发挥建筑在城市区域层面的协同降碳作用;增加创新性技术要求,鼓励零碳建筑开展减碳技术创新。
该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既有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的评价。零碳建筑的评价等级应分为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
低碳建筑为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可再生能源资源降低运行碳排放,通过采用低碳建材、低碳结构形式和材料减量化设计控制隐含碳排放,符合本标准中低碳建筑判定条件的建筑;近零碳建筑是在实现低碳建筑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运行碳排放和隐含碳排放,符合本标准中近零碳建筑判定条件的建筑;零碳建筑在实现近零碳建筑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运行碳排放和隐含碳排放,符合本标准中零碳建筑判定条件的建筑。
根据征求意见稿,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件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按建筑所述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的标识有效期应为三年。评价应在竣工验收后,建筑使用面积比例应达到60%以上并运行满一年后进行。 评价应以竣工文件、监测数据、检测结果等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24年6月30前书面反馈至市住房建设局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处。